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吕政办发〔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切实加强全市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的管理,规范原基建矿井建设行为,防止按原设计能力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根据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全市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基建矿井类型
1、兼并重组方案中单独保留矿井和整合主矿,现已形成的主要生产系统和竣工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和规程要求,能满足兼并重组后规划能力需要的矿井;
2、兼并重组方案中单独保留矿井、整合主矿,按原有设计方案已具备或接近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且矿井新的配套建设项目与矿井原生产系统互不干扰的矿井;
3、2010年底关闭的原基建矿井按原有设计方案已具备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或2009年11月底能达到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且矿井新的设计开发方案与现有系统互不干扰的矿井。
4、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原基建矿井。
二、以上四类矿井的解决办法
1、第一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原设计单位或新选定的设计单位做出矿井建设方案,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同时,附带《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启封进行过渡期建设。矿井复工后,只允许在煤炭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内,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过渡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要尽快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09〕83号的规定,履行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基本建设程序,到期未履行的,将停止建设。
2、第二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矿井上报《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启封复工建设,按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竣工投产。
3、第三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矿井上报《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启封复工建设,履行煤矿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