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普遍性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在本级行政区域影响较大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应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事项还需按规定要求时限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方可作出;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行政检查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应事前将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组织实施的报上级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执法主体的国家主管部门已对某一执法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标准作出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述标准报本级 政府备案。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情况检查;有配合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搞好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随时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八、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检查专项工作
政府法制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力度,大力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的切入点,通过案卷评查等有效手段,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教育和医疗收费、劳动教养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情况专项督察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必要的突击检查,促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