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
政府法制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开展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构建和谐吕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就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我国现行法律将行政执法主体分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两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法原则,非上述两类主体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越权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目前市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已经完成,经市政府审查并予以公告。今后,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分立、合并,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和职权等重大事项变更均应提请市政府审查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等一般事项变更的,由该主体自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订立行政执法委托书,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予以公告,同时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以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持证执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一是要严把发证关。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按申领要求报齐有关资料并经政府法制机构逐级审批。二是要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各行政执法主体每年都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在政府法制网站、部门网站公告,方便群众查询。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或省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由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注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