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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市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评估和预测本市县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要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要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要负责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防控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等措施。

  卫生监督机构是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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