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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乡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让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级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回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贯彻落实好教育和卫生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要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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