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对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要建立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毕业生将创业项目真正实施起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3、工商、税务部门要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完善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同时,要全面落实我省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5、进一步落实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政策,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失业登记后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求职登记、专项培训、重点指导、岗位推荐等方式,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