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建立和拓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机制,着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从2009年起,我市每年将安排6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划拨就业专项基金)和见习单位共同负担。
5、扩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比例,凡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晋西北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及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两年期满后3年内(含3年),报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从2009年开始,市县行政机关新考录公务员,录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1/3;乡镇(街道)新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农村(社区)工作经历的在聘在职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50%。
6、鼓励毕业生在项目计划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各个项目计划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择优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市、县两级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属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
三、大力倡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对到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给予办理报到手续,公安部门要给予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