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校舍安全工程信息半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于每月5日和2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书面、图片等形式向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工程信息,主要报送工程开工率、工程完工率、投资计划完成率和资金到位情况,反映资金和工程进展情况。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简报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相关成员报告。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简报每半月出一期,主要说明“工程开工率、工程完工率、投资计划完成率和资金到位情况”。
4、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督查制度。市项目建设专项督查组每年至少要组织三次对本年度实施项目的进度及质量进行专项督查和巡视。市建设局、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建设程序,做到事前有规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完工后有管护,使建设项目始终处于规范的管理之中,切实保证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质量。校舍安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审计部门要对工程进行全面审计。
5、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所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均须设置“吕梁市※※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铭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建设、设计、施工、质检、监理单位名称、相关责任人和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6、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县(市、区)长和市直有关单位是本地区和本单位所管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它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对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因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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