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函》(校舍安全办函〔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71号)以及《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补充意见》(晋政办函〔2009〕138号)精神,现就《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9〕68号)和《关于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推进方案》(吕政办发〔2009〕6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的实施范围、目标和任务
工程实施的范围为: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的目标是: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和B级校舍,彻底消除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隐患。
二、认真把握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
1、继续抓好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管辖的中小学要在过去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校舍安全隐患复查,并完善排查手续和危房鉴定报告。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71号)、《关于认真做好学校校舍安全隐患大排查等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89号)、《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补充意见》(晋政办函〔2009〕138号)精神,由主管部门牵头,教育、建设、财政等部门配合,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主管学校的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重点排查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煤矿采空区和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所有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并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以县、以主管部门和以校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并由教育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于9月10日前将复查出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危房处置情况汇总后,经分管县(市、区)长、县(市、区)长签字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将主管学校的排查鉴定情况于9月10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