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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5.5.3 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内遭受严重水灾害的防汛工程的修复补助。

  各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防汛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排涝工程的维护。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5.6 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救灾的责任。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按分管权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5.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3 演习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具体演练工作由军分区负责。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后期处理

  6.1 灾后救助

  发生水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 救灾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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