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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4.5.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清除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l.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抢险和救援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军分区、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3.1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4 治安和医疗保障

  5.4.1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4.2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储存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5.5.2 物资调拨

  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市防指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市防指申请调用的防洪物资,由市防指负责申请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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