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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 进入汛期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2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Ⅰ级应急响应  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Ⅰ级响应行动

  市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 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吕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吕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多个区域同时发生洪涝灾害;一个区域发生较大洪水;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工作。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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