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救援损益原则上按预案规定的责权和事权、分级响应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及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9.2 信息发布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工作。事故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公布。
9.3 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牵头)组成由市监察、工会、公安、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市政府也可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人员条件应满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程序、报告内容、建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总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和安委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10.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和范围有:通讯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济、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及其他。
10.1 综合性应急保障措施
1、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及时启动与实施相应级别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安委办。
2、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以最快速度恢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公安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市物资总公司、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6、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程序由企业风险基金支出,无风险基金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即派出监测小组做好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造成环境污染或二次危害可能,及时上报总指挥部,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8、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9、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10、市政府安委会要做好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由专家组或依托有关科研部门做好事故的科学分析工作。
10.2 专业性应急保障措施
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立即启动市政府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内出警,城区白天15分钟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城外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3)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分别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运机制。
(4)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同时,立即上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部通知公路养护部门进行抢修,确保安全。
10.2.2较大火灾事故
(1)立即启动市政府较大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消防部门接警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灾情,选择正确灭火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危险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4)医疗救护、公安、交警、安监、纪检、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