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吕梁武警支队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部队官兵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组织主要信我媒体单位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预警预防机制
7.1 事故信息监控
7.1.1信息检测
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实行预警制度,即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监察部门、政府有关执法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请社会中介部门对各种较大事故隐患征兆预先进行分析、识别、监测、评价,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内容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方法上利用安全评价技术如事故后果模拟分析、危险指数评价法等,做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上报及时,处置迅速。
信息范围:吕梁市行政区域
信息内容:可能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要预先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事故预测责任,由基层至各级政府逐级落实职责或责任制,划分出时限、范围、程序;
2、以制度形式,对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测信息档案;
3、以历史经验与科学方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危险、有害因素;以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生产中的危险源与风险级别;
4、实施安全生产监管与监控,组织专家诊断与风险分析。
7.1.2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市总指挥部办公室。
7.2 事故信息报告
7.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作出事故级别预测,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7.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7.3 预警行动
7.3.1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市政府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7.3.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应急救援总总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市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7.4 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8.应急响应
8.1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