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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5.本区域灾情预测



  我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包括:公路、水运等较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较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点是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在建工程、堤坝水利设施损毁、坍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燃气管道泄漏、工业急性中毒等方面事故。今后预测我市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等行业。本《预案》未涉及具体预测、预警、响应内容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预案予以支持。

  5.1 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

  依据吕梁市目前经济发展特点及地质、气象、水文、地震等有关资料,结合本行政区近年来的事故分布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情况,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规定,吕梁市范围较大灾情预测。(见附件1)

  5.2 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

  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外,依据吕梁市历年来事故发生情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根据法默(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事故频发倾向理论,认为道路交通、煤矿、工矿企业仍是吕梁市发生事故的主要行业,易造成群死群伤,酿成特大、重大、较大事故,应成为我市应急救援的首要对象。这些行业发生的事故主要类型有:瓦斯爆炸、冒顶、交通、火灾、坍塌、中毒及其他事故。其次依据事故致因理论,化工厂贮罐泄漏,容器爆炸,能量释放,有发生危险化学品特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可能。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一些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和大中型化工企业由于重大危险源或一般事故引起共生事故、二次事故,会形成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致人中毒等类事故。因此,这类企业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6.组织机构与职责

  6.1 组织机构及组成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门首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此,市政府成立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 指挥。驻地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由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6.1.1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吕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组成,同时配套建立吕梁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见附件2和附件3)

  吕梁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分管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及市政府安全市长助理担任,总指挥部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新闻办、吕梁煤矿监察分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文物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吕梁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物资总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为了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和各部门力量,总指挥部下设1办7组,作为办事机构。各组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指挥下,由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为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各专业指挥部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7个办事机构:

  1)事故救援督察与初级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

  2)警戒保卫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4)物资供应救援组,由市经委主任任组长;

  5)善后处理救援组,由地方政府、工会、劳动保障、保险及其他部门领导任组长;

  6)重大污染处理组,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7)信息处理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领导任组长。 

  6.2 组织职责

  6.2.1总指挥部职责

  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1、组织协调各副总指挥和各专业指挥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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