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电力部门负责断电、拆除线路及设备。
2、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停止供应火工品手续并收缴剩余火工品。
3、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主体企业配合,对关闭矿井封闭井口,拆除自备电源及设备。
4、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部门配合,遣散人员。
5、对个别关闭矿井须拆撤井下设备的,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具体实施,限期完成。
八、矿井的复工、复产。
1、办矿主体、矿井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单独保留的机采矿井,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检查验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
2、对整合矿井内保留一个生产系统与改扩建或新建互不干扰,已实现机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确需暂时保留维持生产的矿井,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在相关证照变更完成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3、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落实已拟定保留复产、复建的机采矿井及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定工作,并做出认证和评价报告,报市煤炭工业局复查审批。严格执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九、整合矿井的改造与建议
对不符合第八项规定的整合矿井,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按矿井基本建设履行立项、设计、审批等相关程序和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基本建设和竣工验收。
十、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抓好重组整合推进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安全工作,必须成立专门机构,派足专门人员,按照批准的重组方案和签订的协议及时接管到位。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被兼并矿井的相关技术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救护队的配合下,对兼并重组矿井的水、瓦斯、采空区域等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要重点进行检查和认定,形成完整、规范、详实的技术基础资料。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责任、资金和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凡情况不清、隐患不明或治理不到位的,严禁擅自组织人员入井,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