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规范各级重点监管范围,依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凡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取缔、关闭。
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或收货)企业装载(或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收货和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纳入全省统一的监控系统,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
26.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督察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市级以下查处事故工作要认真接受省安监部门的督查指导;市、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