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 5目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2009年,全省化工企业要大力推行“责任关怀"理念,促进企业以转变观念入手,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自愿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更多地投入,以消除安全环境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产业形象,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高污染事件的发生机率,努力达到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气象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作了规范。市政府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内,履行好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确保工作到位。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部门要做好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切实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