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各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并将清理核实结果报市产业主管部门;关闭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限期内完成。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吊销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单独设科建账,并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以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安监部门要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