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上报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和建设内容,削减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的,必须上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市教育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进度拨款制度,加快拨款进度。年度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必须拨付到下一级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质量、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时间等信息,要通过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努力将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和《
招标投标法》,按规定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区分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大宗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收款人;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四条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支出行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坚决杜绝大额提取现金和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月报制度。每月底,各县(市、区)要将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等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突出重点,优先用于消除现存D级危房。凡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且在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要通过校舍安全工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来管理、组织、监督项目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顺序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项目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设立资金专户,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扣减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对虚报危改项目、危房面积、冒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教育、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安排项目、停止拨款、扣回冒领资金、对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校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教育部门。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对校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举办的未移交政府的中小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也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产权所有方负责筹措,资金管理比照上述办法由产权所有方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