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要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驻工地代表,协调各方关系,整理收集施工资料等。工地代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每日现场实际工程量造册登记,并请施工方、监理方签字认可,为工程结算做好依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应,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增加建筑构件,扩大建筑面积,更不得压项或超标准建设。建设中原则上不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可在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后经监理方、施工方认可,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县级工程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要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工作到位,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不称职的施工单位或人员应及时调换,以避免更大损失。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施工建设时,应特别注意按照设计图纸上的抗震要求和规范施工;注意原材料的规格和性能的选择;所有的接头、节点和焊接部位都要实行预检和隐检验收;要切实保证混凝土和砂浆的张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到振捣密实和灰浆饱满。各种施工缝都是薄弱部位,必须注意再次施工时的技术措施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计均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管理的程序,授予监理单位足够的权限,使得监理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上一道工序没有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建设单位要拒绝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建设部门、监理部门、施工部门都必须配备专职监督、检查、管理的安全监督员。建设部门要定时通报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及时出具工程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区分离,若场地有限,也应用栅栏或简易墙隔离。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推广使用新型材料和新型构件进行搭建,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制撤离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道路或通路要平整,校园要绿化美化,建设有排水系统。
(五)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附件2:
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