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4、《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月报制度》
附件1:
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促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依法依规办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维修、加固和新建等各类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项目许可文件和合同
第三条 工程项目学校必须具有规定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和相应的维修改造建议书,并纳入本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中。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级别和执业资格。
第六条 单体独立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具有规定资质部门提供的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需要的地质勘探资料等相关技术文件。勘察、设计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所经手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责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并有评审记录或报告,设计文本和建筑施工图未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选址,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未审核的,不能开工。
第九条 项目建设工程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晋政办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的招投标或议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的合同文件。
(三)工程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必须做到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场地平整)。
第十二条 各类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及其配套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经检测、检修保证完好,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设备安装到位后要进行试运转,正常运行前必须经质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下开工许可通知书,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管理工程的相关负责人员审批后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主管人员组织学习贯彻,并建立记录,所有参加学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工程要按照《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在建设工地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四)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取得开工许可通知书后,施工单位申请开工,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后正式开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实行终生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