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负责审核、汇总下级的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组织指导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教育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制定危房排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现有的民办学校校舍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建立详细的校舍安全档案;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校舍安全项目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与有关部门一同参与工程预决算审计。
建设部门: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征收。
发展改革部门:对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规划。
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预决算审计。
四、资金保障
民办学校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要按照我市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产权所有方负责筹措。
五、监督管理
(一)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市、县教育局在市、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民办学校建设规划;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履行职能;督促、指导、检查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建筑质量等有关工作。相关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使安全工程仍存在工程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疏于管理出现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办事。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