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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尽快实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目标,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减化审批程序,以加快我市征地材料的上报进程,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在未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按不低于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年产值标准高于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原则上按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下同)的5倍,专项用于缴纳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用地单位在报批土地时按此标准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存款专户(以下简称土地预存款专户)。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部分,属出让方式供地的,暂定为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属划拨方式供地的,出资渠道另行安排。

  3、设立吕梁市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中心(简称市征保中心),暂与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全市征地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审定工作、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工作和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4、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报批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一律只提供“一表一件”,即:《山西省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首次征地预存款缴款通知书》、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的复印件。

  《审核表》中的保障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应安置人数填报;保障资金数额由市征保中心负责按实核定数额填报。

  5、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供应批文下达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凭《审核表》中填写的保障资金数额,单独清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地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土地预存款专户中支付,县级政府缴纳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直接划入同级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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