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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一年内凭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批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凭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单位可为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10%的余额。

  (四)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手续;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国债购买的管理,进一步防范风险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目前,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最长期限为l5年。

  (三)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签订,管理中心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确认借款人及保证人身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签。

  (四)借款资金可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也可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其他账户。

  (五)管理中心要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六)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用于购买国债。严禁管理中心委托证券及其他机构购买国债,严禁与上述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协议,严禁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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