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省驻市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金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把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补助部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今年起列入预算,并保障及时足额拔付到位。严禁只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8号)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以补缴。
(五)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和缴存,逾期仍不办理和缴存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