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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不彻底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和“三超"行为(煤矿企业的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和道路运输的超速、超员、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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