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县(市、区)申报的矿区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领导组集体研究会审,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行文上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审批。
三、组织实施
矿区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由县(市、区)按照批准方案分类分期组织实施。
1、矿区整合后新系统的建设与保留主矿(“六证”齐全、合法有效)生产系统互不影响,可在限期内不注销相关证照,在矿区经营主体签订安全生产及按时完成重组整合保证书的前提下,限期组织生产(限期至2010年9月30日)。
2、其它矿区在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 组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和证照后 进入基本建设程序。
附:
主要名称解释
1、整合矿区:由两个及其以上的(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煤矿企业依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整合为一个矿井开发的称之为整合矿区。矿区整合后必须由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大企业控股,方可办矿。
2、煤矿企业经营主体:
(1)省政府确定的国有大型煤炭集团。
(2)具备下列条件的地方煤炭骨干企业:
①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作为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②企业所属的煤矿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煤矿生产的经历。
③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有保障。
④所属煤矿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⑤企业及所属煤矿矿山环境生态良好。
⑥社会责任强,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
⑦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管理中型以上煤矿的经历,煤矿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