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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旅游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旅游企业自查自整

  各旅游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正常经营活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经营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旅游企业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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