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旅游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旅游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经营的旅游企业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旅游企业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旅游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和正常经营的三类旅游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施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旅游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负责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旅游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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