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交通部门:负责运输公司、客运车站、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文物旅游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还要提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三)经委和中小企业管理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单位和非煤矿山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五)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
(十六)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地面以上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八)物资公司:负责物质储备仓库以及民爆物品的监管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其他部门: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和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广泛动员,层层部署;学习消防法规,为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自查整改和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进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自查整改,并认真填写形成相应的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报告,主管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