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在社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本行政区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社会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3、市、县联动整治。检查组对在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并进行全面检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整治的意见和措施。
六、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各自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省驻吕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
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市、县政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对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指导、督促、核查和具体的监督管理。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公安机关重点负责劳动密集型场所、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厅、人才劳务和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并对各系统、各行业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三)文化部门:负责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演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印刷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保龄球馆和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拒不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