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范围
1、各级政府和部门。
2、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3、易燃易爆单位,包括辖区内的炼油、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
4、辖区内的“三合一”场所。
5、高层建筑,包括辖区内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重点排查一层为商铺的高层建筑。
6、地下空间场所,包括辖区内地下公共建筑、地下停车场、百货商场地下仓库、地下出租房等地下建筑。
7、文物古建筑,包括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8、其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四、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在对辖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建筑、高层建筑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的过程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1、社会单位自查自整。全市社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