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利行业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在应当关闭清理的水利企业及设施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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