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标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四)补助标准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的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的比例配套解决。2008年市财政安排农村住房解困补助资金99万元,2009年-2012年每年安排594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解困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的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完成任务后,再下达其余的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市、区)的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由各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的工作进度,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拨付。
(六)工作程序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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