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运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中现有住房困难户约3万户。市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先安排300户开展试点,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2009年至2012年,每年解决1800户,共计解决7200户仍居住在危房中的困难户,构筑农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工程;到2020年全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房的要求,科学制订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的规划。
(二)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三)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材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需求。
(四)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要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机制。
(五)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解困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措施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