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运城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运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排,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