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如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消防工作局(委、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消防工作局(委、办)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张 民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召 集 人:
程爱民 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成 员:
席根柱 市发改委副主任
谭志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世斌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刘志冰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书臣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李晓良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福林 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玉锁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起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生军 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张全喜 市林业局副局长
史清华 市文物局副局长
乔泽明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永平 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翟光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程爱民(兼)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各项指令,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和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 各局(委、办)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
第八条 各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联合执法情况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联合执法情况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
1、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2、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4、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6、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1: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运城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运城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