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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晋政发[2008]3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配合,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国土、消防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局(委、办)际联席会议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各局(委、办)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成员单位
  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的日常工作,向会议报告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时,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由市政府安委办提交主任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参加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召集,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召开之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地点和出席会议人员。并提前一天通知参会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确定的会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三)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会议难以解决的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附:安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安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张建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肖暹东 市政府秘书长
  贺红生 市长助理
  陈省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令刚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蔡铁刚 市监察局局长
  席根柱 市发改委副主任
  狄建国 市经委副主任
  李玉锁 市教育局副局长
  董建宏 市科技局副局长
  孙彦学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胡平定 市司法局副局长
  谭志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席新义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晓良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文丁寅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世斌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王书臣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辛选民 市水务局副局长
  周志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生军 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李起炎 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晓辉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赵红泽 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翟光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史清华 市文物局副局长
  贾俊彦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 刚 市广电局副局长
  李明造 市民航局局长
  王风婷 市农机局副局长
  杨亚朋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副主任
  王 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畅良臣 运城公路分局副局长
  乔泽明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晓林 运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赵通儒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黄勋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彩菊 市编办副主任
  牛志敏 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建元 团市委书记
  王艾文 运城军分区副司令员
  马国斌 运城武警支队副支队长
  薛晋生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国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樊振稳 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赵令刚担任,副主任由安监局副局长谢肃增、王晓东、王雁、市安全监察执法支队队长李清水、市安监局总工程师王永平担任。

  安全生产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一般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七条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有关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1、煤矿安全管理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2、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4、道路交通安全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6、消防工作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附件1:
  煤矿安全管理局(委、办)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实施细则。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和市电力公司等10个部门组成,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安监局(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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