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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四、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向110、120、119等相关部门报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努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学校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指导学校进行处置。
  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一岗双责、职责对等原则。
  三、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处(科)室、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失职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和责任人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九章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5:
  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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