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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对发生负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应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八十条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部门在一年内不得批准该企业新增客运线路或扩大经营规模。
  第八十一条 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举报奖励制度,由本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根据案件性质制定奖励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装备交通事故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消障车等。
  第八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在城区道路上发生的车辆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符合保险给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给予预付。
  第八十七条 对可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
  第八十八条 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4:
  运城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尽力减少各种安全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办人民放心的教育、满意的教育。
  三、目的意义: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首位,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清楚工作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学校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四、工作方针:强化教育,预防为主,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依法管理,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确保安全。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一、学校安全总体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管理体系,形成分层抓、全员抓、长期抓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无空白、无漏洞、无死角,确保学校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一)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1、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大中专院校的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各系的安全工作。
  2、各学校要以一个处(科)室为依托,成立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全校安全工作。该处(室)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管理。
  3、各中小学的年级组、各科室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抓好本组、本科室所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
  4、各班主任要负责抓好本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学校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分层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做到领导、措施、责任、资金、人员“五落实”。
  (二)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每个成员都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长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责,是第一责任人;协助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它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与校内各处(科)室之间要层层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责任网络体系。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处室、各班级,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安全的领导带头抓,其它校级领导尽力抓,主管安全工作的处(科)室具体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目标责任网络体系。
  (三)安全工作监管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教育工作体系
  安全教育是学校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要将校内的党团、少先队、工会等组织以及班主任和代课老师等组成基本教育队伍,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明确教育内容和目标,确定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安全教育工作形成有效的教育体系,做到安全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具体化。
  (五)安全工作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在内的应急救援演练;结合学校特点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防火应急预案,防震救灾应急预案、防洪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反恐怖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联系本校的实际,认真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一、校舍安全制度
  1、校舍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不得建在尾矿库区、山洪口、山崖下等危险地带。凡建在危险地带的学校要上报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搬迁措施。
  2、学校的所有用房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D级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政府,迅速给予拆除和安排新建,对于拆除前的危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坚决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3、学校一般性危房,要采取加固措施,给予加固后方可使用。
  4、学校要健全学校房屋的档案,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给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5、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学校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二、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制度,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组成,学校一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确保师生进出校门通道安全、畅通,确保一切不法分子不能随意进出校园。
  三、值班制度
  1、学校值班制度是对校园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的有效监控,起到及时联络各方面人员并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上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3、学校要严格执行行政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值班人员和带班行政领导必须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
  4、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四、安全检查防范制度
  1、安全检查防范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要认真执行晋政办发[2006]99号文件精神,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实行定点、定员、定岗,确保每日开展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洞、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山西省中小学安全管理日志》上,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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