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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毕业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聘用人员积极参加本岗位执业资格考试,三年内未通过相关岗位执业资格考试的,取消聘用资格,后果自负。

  (四)实行三级考核制度,一级考核:聘用人员由其单位负责考核,制定考核标准,试用期为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人事关系,并上报有关部门;二级考核:由县卫生局负责年度跟踪考核,将纳入领导班子目标考核体系中;三级考核:由省卫生厅组成考核领导小组,采取抽查方式,随机选取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五)此次招聘的毕业生需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8年方可调动。

  (六)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为一年,按省卫生厅岗前培训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聘用人员岗前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按照就业专项的资金培训补助支出的管理规定给予补助。

  七、有关政策保障

  为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对具备以下条件者,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一)“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等享受加分,其中获国家级的加10分,获省级的加2分。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加10分,优秀等次的再加2分,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三)报考我省国家级贫困县的,加10分,省级贫困县加5分;零就业家庭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八、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方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招聘工作经费,对岗前培训经费按照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贴支出管理规定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协同省卫生厅做好公开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省编委根据各县编制现状,下达人员编制控制数额,地方编委核定编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省编办要加强事业编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资金保障

  本次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定拨付。

  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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