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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工作的通知
(黑卫药政发〔2009〕54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中医研究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地完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现将要求各地近期开展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机制。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农垦、森工系统卫生局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各级卫生部门关于此项工作应承担的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深入开展。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分别负责督导各自辖区内的县(市、区)及本系统的领导机制建立工作,并负责情况汇总。

  二、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在辖区内选择工作基础好、具有代表性并能发挥辐射示范作用的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其中各市确定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各1家)。

  三、推荐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研究专家库、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政策研究专家库专家。为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政策研究,并为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的实施提供专业指导,拟建立黑龙江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研究专家库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政策研究专家库,现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中医研究院推荐在各自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专家,具体条件和推荐名额详见《推荐专家名额分配表》(附件1),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填写《专家推荐表》(附件2)和《推荐专家名单汇总表》(附件3)。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上报领导机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专家推荐表》、《推荐专家名单汇总表》。各高等医学院校,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中医研究院各自上报《专家推荐表》、《推荐专家名单汇总表》(附件表格请到卫生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请于2009年10月20日之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报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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