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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修订湖北省信用乡镇评定指标体系的通知


  占比=评定为信用农户的农户数/辖内农户总数×100%

  (三)信用村占行政村比例

  占比=评定为信用村村数/辖内行政村总数×100%

  (四)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当年到期收回率

  收回率=已收回当年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

  (五)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

  不良贷款占比=辖内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五级分类)/辖内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00%

  (六)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压降比例

  压降比例=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净下降金额/期初不良贷款总额×100%

  (七)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增幅

  贷款增幅=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净增额/期初各项贷款总额×100%

  (八)辖内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

  增长率=(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初涉农贷款余额)/年初涉农贷款余额×100%

  (九)辖内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率

  偿还率=辖内公职人员已偿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金额/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100%

  (十)辖内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率

  偿还率=辖内行政事业单位已偿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金额/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额×100%

  (十一)辖内村组债务化解率

  化解率=辖内村组债务已化解金额/辖内村组债务总额×100%

  (十二)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兑付率

  兑付率=辖内农村合作基金会资已兑付金额/应兑付总额×100%

  四、其他要求

  (一)准确掌握指标变化。此次指标调整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新增了三项考评指标。新增了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增幅指标、涉农贷款增长率指标和不良贷款压降指标;二是调整了一项指标的考评方法。将"辖内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不良贷款占比超过20%的,不得评定为信用乡镇"修改为"辖内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三是调减定性指标,指标分数以可以量化的指标为准,使指标考核更科学、客观、公正。四是权重进行了调整,总分维持100分不变。

  (二)严格评定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的信用乡镇评定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筛选和审查。对评定体系中的各项指标严格评分标准,力求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乡镇信用情况。凡是综合评定在80分以下的一律不得申报信用乡镇。各地对审查结果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凡是发现数据报送、审查把关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要通过评定工作切实有效地推动当地信用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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