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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修订湖北省信用乡镇评定指标体系的通知

湖北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修订湖北省信用乡镇评定指标体系的通知
(鄂信环发〔200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信用环境建设(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

  近年来,各地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扎实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促进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全省新农村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信用乡镇评定指标体系,规范评定工作,现将信用乡镇评定指标体系修订如下:

  一、申报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

  各地申报信用乡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乡镇政府把农村金融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大信用乡镇创建力度。

  (二)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面达到85%以上,信用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0%以上,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三)辖内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当年到期收回率在95%以上,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5%以内;不良贷款压降效果明显,贷款投放稳定增长;

  (四)辖内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基本清收完毕,村组债务基本化解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基本兑付完毕;

  (五)辖内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无金融"三乱"行为。

  二、信用乡镇的评定指标

  信用乡镇评定按照上述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综合得分在80(含)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信用乡镇,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辖内"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开展指标(35分)

  1.乡镇政府成立了"农村信用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协调有力、创建工作开展扎实有效(2分)。乡镇政府未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扣1分;无专人负责扣1分。

  2.乡镇政府"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具体(3分)。乡镇政府无创建活动方案不得分;方案不具体扣1分;日常工作无记录扣1分;计划落实不到位扣1分。

  3.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面达到85%以上(10分)。辖内农户建档评级面占农户总数的85%以上(含),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信用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0%以上(10分)。经信用等级评定,被评定为一、二、三级信用等级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0%以上(含),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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