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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般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指非重点监管建设性目中除去上述国家、省、市有规定要求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设立前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编写完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共同制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也可以聘请技术力量较强的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安全咨询机构等予以技术方面的支持。
  (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格式见附件九)。
  (4)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后,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向企业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三);根据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向企业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告知书》(附件七)。
  安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1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5)《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经安监部门备案后,投资建设单位即可依次进行以下活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备案);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并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并编制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进行试生产(使用),并编制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6)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后,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第3、5、6、7、9、10、11、12项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
  (7)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审查材料的内容。材料不齐全的,向企业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附件三);材料齐全的,当日就予以备案,并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告知书》(附件八)。
  三、有关要求和问题说明
  1、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对某个具体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具体、详细规定的,从其规定。
  2、要严格执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监管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管的范围,不得增加或减少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环节。对于在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科学、合理、有序的组织开展审查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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