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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⒀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安监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文件资料后,依照有关规定(附件一)进行受理、审查。
  (3)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况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本次审查终止。再次申请的,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4)投资建设单位凭《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向有关单位申请总体竣工验收。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非重点建设项目是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1、国家、省、市有规定要求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非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仅需要在项目设立环节出具审查意见的,参照重点建设项目设立程序进行。评审、审查时可以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共同评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但自行组织的时间应当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共同评审前进行,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在共同评审时得以落实。
  (2)仅需要在设计环节出具意见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安监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作出结论。
  (3)仅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出具意见的,参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进行。设立、设计环节应当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再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在竣工验收中一并予以审查。评审、审查时可以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共同评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审查意见应当向投资建设单位书面下达,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
  (4)两个环节以上需要出具意见的,参照以上有关规定进行。符合《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依规简化相关程序,以便增加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
  2、一般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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