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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1、属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属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情况之一的,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局负责。
  2、前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办法》第七条及《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监管范围内。
  1、设立安全审查环节
  (1)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⑴《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附件二);
  ⑵规划选址文件;
  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2)安监部门接到建设项目设立环节文件资料后,依照有关规定(附件一)进行受理、审查。
  (3)存在《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本次审查终止。再次申请的,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4)已经通过安全设立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投资建设单位应申请变更审查,重新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设立)。
  (5)投资建设单位凭《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设立),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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