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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贯彻实施《应对法》,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

  主要内容:1、培养卫生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和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专业队伍的制度情况。2、建立完善卫生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3、研究制订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评估体系情况。4、研究制订促进卫生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5、研究探索建立国家财政及其他经济组织广泛参与支持政策情况,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6、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擦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二、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

  (一)自查。由各市(行署)卫生局组织进行。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应急办(联系人:张亚旭,联系电话:0451-85985915,邮箱地址:Yj@hljwst.gov.cn)

  (二)抽查。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分赴有关地市实地抽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办公厅联合检查组的抽查工作。具体抽查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重要意义,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目标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157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暨进行年终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564号)中的评估考核标准,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

  要深入基层、深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听取基层领导、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各地要全面了解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本地、本单位贯彻实施应对法的总结和评估上,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找出原因,提出切实加强和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开展形势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对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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