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的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建材行业建设项目。
(三)以下建设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见附件3):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建材行业建设项目。
三、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注意事项
(一)市安监局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一并进行,未通过安全设施审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已提交的文件材料除有变动更改的不再重复提交。县(市)区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报市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按照其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基建日期为限,需延期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行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的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要立即组织人员系统地学习《办法》和《通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通知》规定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办法》和《通知》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